“中国股市虚假陈述第一案”全面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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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阎春光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08年第4期36-43,共8页China Trial

摘  要:2002年12月1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对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隋元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财务总监方跃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3人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一年缓刑一年的不等刑罚。

关 键 词:虚假陈述行为 投资人 电子信息产业 证券市场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调解 东方 中国股市 投资差额损失 中级法院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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