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劳动合同中的有关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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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雪红 

出  处:《商周刊》2003年第6期57-57,共1页Business Weekly

摘  要: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约定需鉴证或公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由于劳动合同的鉴证和公证采取自愿原则,所以鉴证和公证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当然也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订立程序或形式不合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无效。淄博市民孙某打来热线电话反映:2000年6月,她与某宾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宾馆让她交纳了3000元的抵押金。

关 键 词:无效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法律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 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金 宾馆 订立程序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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