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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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政府法制》2003年第23期30-30,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担责任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对学生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

关 键 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法律责任 特异体质 学校 体育竞赛活动 异常心理 自然因素 性侵害 突发性 信箱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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