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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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信林 

机构地区:[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审判》2003年第2期78-80,共3页

摘  要:我国法人企业以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为其主要组织形式,在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和责任制度中,我国实行严格资本制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设计,将股东的投资风险巧妙地转移给了公司及债权人,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不负任何直接责任,而仅以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我国立法对股东出资义务在准入环节的控制较强,成立之后的监管较弱。股东、公司董事。

关 键 词:验资机构 债权人 虚假验资 公司独立人格制度 出资人 承担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 债务人 有限责任制度 资本制度 

分 类 号:D922.2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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