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中答辩状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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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兆基[1] 俞(衤乃)盛 

机构地区:[1]福州市行政学院 [2]福清市人民法院

出  处:《福建法学》2001年第2期48-49,共2页

摘  要:近年来,随着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现行民事诉讼被告答辩制度不适应新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的现象日益突出。为此,本文对如何完善提交民事答辩状制度谈一些看法。一、现行民诉法规定的提交答辩状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关于民事被告的答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关 键 词:提交答辩状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 诉讼权利 民事被告 审判方式 答辩权 经济审判机制 抗辩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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