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分析]一 试用期内患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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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02年第10期35-35,共1页

摘  要:[案由]申诉人:白某,男,22岁,某市粮食中心库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市粮食中心库。法定代表人:宋某,男,49岁,某市粮食中心库主任。申诉人白某在试用期内患病,被诉人不予报销医药费,不给医疗期,并以申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诉人认为自己已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应当享受与其它合同制工人一样的待遇,给予一定的医疗期。被诉人认为申诉人试用期内患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申诉人于2000年5月6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关 键 词: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 被诉人 劳动合同制工人 录用条件 案例分析 企业 企业管理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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