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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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守业 

出  处:《山东劳动》1999年第11期31-31,共1页

摘  要:近期,笔者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乡镇、私营企业的工伤职工享受待遇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在处理职工工伤问题上,存在着一些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私了"现象比较普遍。"私了"就是工伤事故发生后,既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也不找有关机构处理,而是由企业和职工私下协商(当然是在双方地位不平等条件下协商),由企业支付少量的所谓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了事。一般工伤职工只能得到几千元,有的职工去掉一只手也只能获得不足一万元的补偿。二是有意规避法律法规。有些企业在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先安排其上班,工作一段时间后,工伤职工本人辞职或企业以其他理由将其辞退。此时,企业避而不谈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三是企业以职工违章作业为由,拒不支付任何费用,甚至医疗费也不管,直接把工伤职工打发回家。企业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工伤职工为什么不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呢?究其原因,一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二是不知道自己应该享受哪些待遇。

关 键 词:工伤事故 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 主要表现 待遇问题 私营企业 法律法规 经济补偿金 法律意识 享受 

分 类 号:D922.5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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