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责任”略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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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荣伟[1] 

机构地区:[1]杭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行政与法》1998年第4期30-31,共2页Administration and Law

摘  要:在确定公务员法律责任的归属时,行政法学界不少学者持身份→行为性质→法律责任的观点.即公务员以个人还是国家机关代表人的身份名义进行活动,决定行为的不同性质,从而确定是个人责任或行政主体行政责任的不同归属.其理论缺陷在于无法解决:不以表明身份为前提的行为的责任归属;以及以公务员身份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时法律责任的真正承担者.而且以主观的身份决定客观的行为性质,颇有意志决定论之嫌,也有悖于常理.而以客观的行为性质判断行为人的真正身份.从而决定法律责任的性质与承担者,即行为性质→身份→法律责任是解决公务员法律责任的正确思路.

关 键 词:公务员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 法律身份 行政人 行政法规范 行政法学 民事责任 大学出版社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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