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抵押客体范围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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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剧宇宏[1] 肖光辉[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1997年第2期10-13,共4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作为保全债权、融通资金的手段,在国际经济中已经被广泛采用,有"担保之王"的美称,房地产抵押被看作是本世纪一项能够和蒸汽机相媲美的伟大发明,并成为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相结合的重要支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抵押人设定抵押关系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下面我结合我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对房地产抵押权设定过程中的有关客体范围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有关房地产抵钾法律中"房地一致"的规定问题。房地产抵押中"房地一致"也就是抵押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

关 键 词:房地产抵押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抵押物 国有土地使用权 抵押权人 城市房地产 房地产业 抵押人 建筑物 客体范围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8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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