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位执行的几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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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福胜[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1997年第6期32-32,共1页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代位执行制度。它主要是通过扩大被执行主体的范围,而增加债权人受偿的机会。由于我国的代位执行是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的。比较原则、笼统且不全面,给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带来了不便,造成代位执行难的局面。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一、关于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意见》规定精神,笔者认为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才可以实行代位执行:(1)执行程序已发生。

关 键 词:代位执行 法律思考 申请执行人 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被执行人 适用条件 具体适用 司法实践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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