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香港反贪工作若干问题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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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柏权[1] 

机构地区:[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出  处:《楚天主人》1997年第5期26-29,共4页

摘  要:贪污贿赂,已成世纪顽症。它不仅吞噬难以数计的公共财富,也严重摧残着社会肌体,损伤民心,败坏世风,导致民众对一些公共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失却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政治生命构成威胁。因此,当今各国政府对于反腐倡廉不敢懈怠,纷纷颁布反贪律令,不断强化廉政措施。中国内地及香港人民都各自为遏制腐败行为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贪污腐败行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特点,与此相应,对付贪污腐败行为的手段与措施也不尽相同。本文仅就香港与内地在反贪工作形式方面的共性与各自的特点,试作简略辨析。

关 键 词:内地与香港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 香港廉政公署 腐败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 反贪污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嫌疑人 反腐倡廉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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