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有待完善》一文之我见  

作  者:李海玲[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大学

出  处:《现代会计》1996年第2期24-24,共6页

摘  要:《现代会计》1995年第3期,发表了吉玉秋同志《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有待完善》一文(下称吉文),笔者对此却有不同看法,现提出以供商榷。首先,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银行将由原带有计划色彩的专业银行转变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经济实体。在这一要求下,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正是以其手续简便、使用灵活等特点,摆脱了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托收承付的传统结算模式,不再实行强行扣款,从而提高了银行的经济效益。它不仅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多种交易方式的需要,而且适用于各单位和各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次的结算,满足了社会不同需要。而吉文提出:为保证付款人的承付,银行应延长其付款期限。

关 键 词:委托收款 结算方式 自我约束 我国银行 商业银行法 现代会计 经济体制改革 专业银行 计划经济体制 个体经济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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