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某应“重罪吸收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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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海澜[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

出  处:《中国律师》1996年第10期46-46,共1页Chinese Lawyer

关 键 词:重罪吸收轻罪 社会危害性 生产销售 毒食品 《关于惩治生产 刑事违法性 销售伪劣商品 有期徒刑 非食品原料 注射农药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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