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房地产法规建设情况简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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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兴光 

出  处:《中国房地产业》1995年第5期47-48,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四、房地产开发与建筑管理 台湾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也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审查,公司的设立及运作按《公司法》进行,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则还必须按照《都市计划法》和《建筑法》等有关专业法律、法规进行。 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房地产必须经主管建筑机关审查许可并发给建筑执照。建筑执照分为四种:建造执照,即建筑物的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应领取的执照;杂项执照,即杂项工作物的建筑应领取的执照;使用执照,即建筑物建造完成之后的使用或变更使用应领取的执照;以及拆除执照。 房地产开发商申请建造执照和杂项执照时。

关 键 词:房地产法规 房地产登记 台湾地区 建设情况 房地产开发商 土地增值税 土地所有权转移 房地产估价 建筑执照 住宅建设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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