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禁区──招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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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齐雁 

出  处:《光彩》1995年第5期29-29,共1页Brilliance

摘  要:劳动法规定的禁区──招用童工陈齐雁1990年5月,某县私营企业临窗菜馆招收赵某为合同制服务员。时年赵某年满15岁,男性。双方商定合同期三年。1992年8月,赵某因菜馆待遇太低,加班时间过长,提出增加工资,临窗菜馆老板不同意,赵某因此辞工,要求临窗菜馆...

关 键 词:劳动法规 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 菜馆 劳动争议案件 少年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部无效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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