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角债”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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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高权 吴高玖[2] 

机构地区:[1]长春市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2]长春光机学院经贸分院

出  处:《工业技术经济》1994年第6期28-30,共3页Journal of Industrial Technological Economics

摘  要:所谓“三角债”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特有名词,它是企业之间因连锁欠债而形成的不能自行清偿的债务链。1990年金融部部门在全国组织有关企业共清理三角债多达1600亿元,但还是边清边欠、前清后欠。有人认为“三角债”是国民经济现行体制和结构的产物。笔者认为,在我国出现“三角债”并无必然性,在现行经济体制结构条件下,可用立法,严格执法并对违法部门和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方法加以清理和避免其再生。

关 键 词:三角债 法律责任 基本建设法 信用证制度 基本建设计划 亏损企业 无必然性 信贷制度 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不严 

分 类 号:F279.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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