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税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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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谷 李娴 

出  处:《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60-61,共2页Journal of Jilin Province Economic Management Cadre College

摘  要:一、现行土地税概况。土地税古而有之,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税几经取消或与其它税种合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1988年9月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据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每平方米分别为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6—6元。此条例还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执行起。

关 键 词: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 土地面积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固定税额 土地经营 土地有偿使用 土地使用者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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