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呼和浩特地区工商杂税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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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选第[1] 

机构地区:[1]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系

出  处:《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18-22,9,共6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马克思指出:赋税“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清朝封建国家不仅向内地征收赋税,对地处塞外的呼和浩特地区,也从乾隆年间开始起征煤炭税、牲畜税、关税、落地税等工商杂税,同时采取了因时立制、因地制宜等措施,以加强对这些赋税的征收与管理,达到征税补饷之目的。

关 键 词:牲畜税 落地税 消费税 道厅 藩库 

分 类 号:G65[文化科学—教育学] 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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