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正确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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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声 

机构地区:[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17-18,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具体体现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一基本原则。

关 键 词:民法通则 损害赔偿案件 十二条 民事活动 致害人 侵害人 特殊侵权 混合过错 损害事实 民法理论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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