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利弊及进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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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兰[1] 黄翀[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凉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79-81,共3页Journal of Liangshan University

摘  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本文通过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利弊得失的分析,指出应取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而将其定位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这样,既可以避免制度上的矛盾,又顺应了人权保障中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世界潮流。

关 键 词:被害人 当事人地位 特殊的诉讼参与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F7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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