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物权法解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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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敏[1]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出  处:《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6期9-11,共3页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SJB820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1年8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善意第三人只要是支付合理对价且已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中另一方不可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追回该房屋。该条款改变了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实现了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对接,是物权立法精神的充分体现。

关 键 词:婚姻法 物权法 善意第三人 隐名共有人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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