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郑志华[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交大法学》2013年第1期101-111,共11页SJTU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0AFX00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的部分成果
摘 要: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性"、"情"、"理"、"礼"与"律法"——"自然主义"及其反动三、"情理"的结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四、"情理"的维度:事实维度与规范维度(一)"情理"的事实维度(二)"情理"的规范维度五、情理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表达六、余论一、问题的提出"情理"在中国司法传统当中一直占据非常特殊的地位,如"原情定罪"、"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原情度事以得其理"等等,甚至有"原情而略法"〔1〕之说。可见"情理"甚至相对实证法,自成一种重要的法源,时至今日,仍可寻出其中的蛛丝马迹。学者对于"情理"介入司法,以及"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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