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作证特免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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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荣飞[1] 

机构地区:[1]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出  处:《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S1期106-108,共3页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  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AHSK07-08D86)成果之一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权利保护的最新规定,以"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为原则的新刑事诉讼法比旧法要进步许多,但仍然存在不足,尤其是在对证人作证特免权方面的规定不足,凸显出证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弱势。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仍然不能转变将证人当做工具或客体的思维模式,这对于证人权利的保障犹如釜底抽薪。立法上对证人作证特免权规定的缺失或式微与一味强调证人作证义务,反而存在弊端,无益于查明案件事实。证人权利的亟待明确与完善,尤其是证人作证特免权的立法与完善,是保证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前提之一。

关 键 词:新《刑事诉讼法》 人权保障 证人权利 作证特免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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