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财物后抵押获益该定何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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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娟[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10期47-48,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案情简介 2012年3月,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薄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该公司名下一辆黑色奥迪车(经鉴定价值3.2万元)出租给薄某,合同约定薄某需缴纳押金5万元,租期一个月,月租金为1.7万元 租赁轿车后,薄某通过朋友介绍见到白某,称其朋友急需用钱,以租赁的奥迪车作抵押向白某借款1.6万元,承诺一个月后连本付息归还4月下旬,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到期后数日仍无法联络到薄某后租赁公司利用车载定位装置将该车追回2012年2月至8月间,薄某还以同样的方式与北京某物流公司等11家单位或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13辆轿车(经鉴定,价值总计200余万元),后将以上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抵押给他人其中,6辆轿车通过车载定位装置被追回。

关 键 词:诈骗罪 合同诈骗 刑法 市场经济 侵犯财产罪 经济体制 犯罪既遂 财物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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