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抗诉“准入”条件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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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正英[1] 汪斌[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10期77-78,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修改后民诉法规定了案外人不服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享有三种法定救济途径,即执行异议、申请再审、撤销之诉.然而,在案外人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是否有权申请抗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而产生了案外人有无申请抗诉权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地带.对此,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的理解认识与处理态度亦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不乏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因案外人申请抗诉而提起抗诉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案外人申请抗诉权的"准入"条件予以准确界定.

关 键 词:案外人 裁定 人民法院 生效裁判 民诉法 案外人申请再审 准入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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