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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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闻韬[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4期62-64,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仅侵犯了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更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①亥罪的危害性来自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贪污罪,但因按照通常的司法程序,无直接证据证明贪污罪或受贿罪的成立,只能推定其差额部分为非法所得.②显然,该条文具有明显的推定属性,推定的基础事实是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在其合法收入之外,还有巨额财产收入,排除了本人能够说明来源合法的情形,推定巨额部分为非法所得.自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以来,关于此罪的存废之争一直存在.笔者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原由人手,厘清该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部分 收入 财产 财政管理 非法所得 立法推定 贪污贿赂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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