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益保护角度理解“携带凶器盗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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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光权[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6期74-75,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成立盗窃罪的一种情形,说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已经有所变化,即从单纯保护财产占有权、所有权转向同时保护人身权.至于保护人身权的方式,虽不像抢劫罪、抢夺罪那么直接,即不是通过禁止某种直接对人的暴力(抢劫罪)或者直接对物但间接对人的暴力(抢夺罪)来保护人身权,但也在盗窃罪中重视行为可能对人身权利带来的侵害,例如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也都有保护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侧面.盗窃罪法益的这种变化,对理解携带凶器盗窃会有比较大的影响.有的学者在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有重大修改之后,如果仍然坚持盗窃罪侵犯的法益只能是财产权,则对很多问题的解释可能会带来适用法律困难.

关 键 词:携带凶器盗窃 盗窃罪 被害人 场合 侵犯财产罪 携带凶器抢夺 法益保护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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