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平台社交引发犯罪如何适用法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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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慧云 李卫平 闫斌 王立志[4] 李皓天 杨赞 魏颖华 张明 

机构地区:[1]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3]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4]郑州大学法学院 [5]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8期41-46,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交往方式,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网络社交工具技术缺陷和匿名性等特点,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等虚拟网络社交工具从事犯罪活动的案件屡屡发生。为更好地惩治利用微信等新型社交工具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被害预防,本刊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遴选典型案例,共同邀请有关专家,对办理利用微信平台实施犯罪案件中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关 键 词:强迫交易罪 裸聊 视频 照片 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财产罪 敲诈勒索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诈骗行为 嫌疑人 被害人 诈骗罪 微信平台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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