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院不批捕决定对下级院应具有整体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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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天奇[1,2] 

机构地区:[1]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9期75-76,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由此确立了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体制.但是,检察机关的这种领导体制在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到逮捕措施适用上,上下级检察机关对是否决定逮捕认识不一致时,诉讼程序应该如何进行,存在不同的理解并导致不同的案件处理结论.

关 键 词: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批准逮捕 批捕 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 上级 犯罪嫌疑人 公诉机关 检察院 证据不足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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