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三点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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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安素洁[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9期78-7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了修正,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条文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但都存在一些问题.该类犯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公共安全而非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不能简单地一律认定为故意,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罚金数额仍然应遵循比例兼倍数制的计算方式,并对“生产、销售金额”的含义予以明确规定.

关 键 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 法益 公共安全 特定多数 人身健康 罚金数额 主观罪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罚金刑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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