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体系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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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鹏程[1] 邓思清[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23期12-17,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体系,应当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即目的导向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精炼简便原则。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一级测评指标、二级测评指标、三级测评指标以及各个测评指标的权重。一级测评指标包括执法办案或者司法公正(权重60%)、队伍建设或者队伍精良(权重40%);二级测评指标包括实体公正(权重30%)、程序公正(权重30%)、业务精湛(权重15%)、品行高尚(权重25%);三级测评指标包括客观公正(权重15%)、监督有力(权重15%)、公开透明或检务公开(权重10%)、文明规范(权重10%)、及时高效(权重10%)、清正廉洁(权重15%)、业务精通(权重10%)、敢于担当(权重5%)、纪律严明(权重5%)和形象良好(权重5%)。

关 键 词:检察公信力 测评指标 体系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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