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界分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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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清正[1] 郭志远[2]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暨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2]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理论视野》2014年第4期42-45,共4页Theoretical Horiz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3YJC740011)暨安徽省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重点项目(编号:2013SQRW004ZD)的研究成果

摘  要: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国家发展的基本问题.合理界分政府与市场对致力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健全市场机制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政府与市场界分的一般法律准则 “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和不可分割的有机体,意在阻止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任意侵入.倘若人为将二者割裂开来,忽视针对的问题,将是一个“充满诱惑的陷阱”,[1]真理再向前一步就变成谬误.

关 键 词:界分 行政相对人 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主体间性关系 参与式治理模式 行政审批改革 规范性文件 行政程序 控制行政权力 私权利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规范性文件 

分 类 号:D61[政治法律—政治学] F12[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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