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实际联系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兼及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之检视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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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红[1] 周祺[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4年第12期43-50,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目前,虽然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在不同程度上认可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性,但协议管辖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与系争事项之间的联系度要求各国又表现不一。大陆法系部分国家通过实际联系原则对此进行规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此加以限制。在我国,协议管辖所指向的管辖法院和系争事项之间的联系(无论是主观联系还是客观联系)不应作为管辖权协议是否有效和可执行的前提条件,并且法院从公共利益角度可以有限度地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当事人选择法院的便利性进行审查。

关 键 词:协议管辖 实际联系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97.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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