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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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希友[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出  处:《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3期97-100,共4页Journal of Party School of Sichu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

摘  要: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学术概念,是政府重要的行为表现形式之一,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都将其明确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虽然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但是这样的规定依然改变不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足和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监督不力的状况。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全部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必然之举。

关 键 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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