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刑事司法的犯罪控制模式转向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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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亚辉[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19期69-71,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自1965年独立之后,新加坡刑事司法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不论从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来看,都采取了一些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国家的做法。虽然新加坡刑事司法没有改变普通法传统,但独立后的新加坡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的变化和治国理念的改变,系统地调整了新加坡的刑事司法制度,从"正当程序"模式转向了"犯罪控制"模式,1刑事司法的重点从保护自由价值转向了刑罚的功利主义,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

关 键 词:犯罪控制 普通法国家 刑事程序法 刑事实体法 刑事司法制度 社会实际情况 沉默权 律师辩护 律师会见权 证据开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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