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央行县支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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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小滨[1] 张占全[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三河市支行,河北三河市065200

出  处:《金融参考》2004年第6期80-80,共1页

摘  要:2004年2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最基层分支机构,面对全国国土面积的94%,到2001年初县域人口占全国73%,GDP占52%。其中,河北省县域经济GDP比重占全省近80%,最高省份这个比重超过90%。

关 键 词:中央银行县级运行 金融安全 中国 人民银行法 货币政策 

分 类 号:F832.3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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