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方有关收益核算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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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艳[1] 侯延刚[1] 

机构地区:[1]中共邯郸市委党校

出  处:《中国会计电算化》2004年第7期20-21,共2页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情况下,如果不涉及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从收到补价方看,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赢利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补价,再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在实际处理这类交易时,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难免会涉及诸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金问题,使得确认补价收益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问题变得复杂化。但是,涉及税金的收益核算问题,现行的准则及有关指南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笔者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 补价方 资产入帐价值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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