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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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卜晓虹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59-60,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2001年1月4日,被告陈铭强向原告李皋兰借款5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1年3月31日。借款后,被告将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捷进路商住楼1梯401房的房产证抵押在原告李皋兰处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发短信息等方式向被告追款,被告使用自己的手机向原告进行回复。其中2002年11月27日2时32分,被告回复信息的内容为:“是否可以把证先还我,让我能够贷款做事情,好有钱还你”;

关 键 词:手机短信 证据效力 证据制度 证据类型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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