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卫生法  被引量:1

作  者:刘志诚[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医科大学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1994年第3期44-48,共5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③要接受第①项或前项检验者,要按政令参照检验实际开支而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检验手续费。

关 键 词:手续费 收费标准 日本 食品卫生法 检验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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