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卫生法  被引量:1

作  者:刘志诚[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医科大学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1994年第4期43-46,共4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第二十四条都道府县知事在经营者的设施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基准时,可命令该设施进行整顿改善,也可吊销第二十一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许可或停止该企业全部或一部分营业或规定限期停业。第七章食品卫生调查会第二十五条为调查审议厚生省大臣的谘询,防止食物中毒有关事项及其他有关食品卫生的重要事项,设立归厚生省大臣监督下的食品卫生调查会(译注:即食品卫生谘询委员会。)②食品卫生调查会对于前款规定的事项可向厚生省大臣陈述意见。③食品卫生调查会按总数四十名以内组成。

关 键 词:卫生调查 厚生省 都道府县 防止食物中毒 比照执行 二十五条 饮食物 前款 管理规则 七条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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