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及其两种精神——兼论法治系统工程中自然法学与实证分析法学的统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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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红蕾[1] 邱云飞[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兰州学刊》2004年第5期133-137,共5页

摘  要: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由两部分构成 :法律的创制、法律的实施 ,前者为后者提供前提和依据 ,后者使前者得以体现和有效贯彻。也正是把法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 ,在这项系统工程中考察自然法学与实证分析法学 ,二者其实是可以统一的 ,那就是为这项系统工程分工而合作。具体而言 ,用前者创制良法 (相对良法而非绝对良法 ) ,用后者运行良法 (当然也吸取了前者合理且可贵的因素 )。二者所宣扬的“公正、平等、正义”等终极理念和“法律 (实在法 )至上”之信仰正是法治的两种精神。

关 键 词:法治系统工程 中庸 法律创制 法律实施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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