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讲座(16) 第九讲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抗辩及追偿  

Lectures on Multimodal Transport (6) The Plea and Claim of Multimodal Operator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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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泉水 

出  处:《集装箱化》2004年第10期42-43,共2页Containerization

摘  要:对于前者,应事先约定损耗标准,只要损耗减量在约定标准之内,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可免责;而对于后者,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必须举证证明在管理、照料方面已尽到了谨慎处理的责任,同时还应证明货损完全是因货物本身固有缺陷造成的.

关 键 词:多式联运 经营人 定损 货物 新加坡 交货 标准 抗辩 追偿 约定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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