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与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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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虹歆 

机构地区:[1]江苏水电重点工程淮安指挥部,江苏洪泽223100

出  处:《山东商业会计》2004年第4期37-39,共3页

摘  要:税法规定开办费在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销,新《制度》则规定开办费应一次摊销,由此形成时间性差异,本文对此差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的核算进行阐述。

关 键 词:开办费 纳税影响会计法 递延税款 所得税 财务处理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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