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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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桂华杰[1] 徐兵[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台湾法研究学刊》2003年第1期12-15,共4页

摘  要:我国大陆将民事再审定位于审判监督程序,而台湾地区则定位为再审之诉,由于对再审性质认识的不同,两岸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本文通过对两岸民事再审程序的性质、启动主体、事由、构造、时效和管辖的比较,对我国大陆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出了若干改进意见。

关 键 词:民事再审程序 再审之诉 启动主体 事由 审判监督程序 管辖 完善 大陆 中国 若干问题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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