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举证时效制度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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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正华 

机构地区:[1]西安市阎良区检察院

出  处:《陕西检察》2004年第6期65-66,共2页

摘  要:举证时效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或人民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有关证据材料,即丧失提出该证据的权利,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的一种诉讼制度。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举证时效已成为普遍的制度。

关 键 词:举证时效制度 证据材料 提交 诉讼制度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民事诉讼 期限 承担 权利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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