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商标权主体资格规定应与国际接轨——谈修改《商标法》的必要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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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晓鸿[1] 

机构地区:[1]内江师范学院,四川内江641000

出  处:《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9期60-62,共3页Journal of Sichuan College of Education

摘  要:我国的《商标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 ,其关于商标权主体资格的规定 ,已不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商标法》关于商标权主体资格的规定既与《商标法实施细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相矛盾 ,又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 。

关 键 词:商标权 《商标法》 主体资格 中国 《民法通则》 规定 限制 加入世贸组织 世界经济一体化 加入WTO 

分 类 号:G633[文化科学—教育学]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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