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罚则的设定与边界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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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洁[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出  处:《法学》2005年第1期47-54,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基于社会团体的自治,社团罚则具有了社会法的属性。它是“责任社会”的一种要求,体现出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性。考虑到在我国努力建构社团自治能力的倾向,社团罚则在边界上需顾及三个因素自治规则与国家法的关系,可让渡的权利,以及处罚规则的有效性。设定上需要注意对授权型、自发型罚则的深入理解,自治处罚的设定依照“章程”,“不抵触”宪法与法律。在具体罚则的种类上可以拓展为并列于而非依循于国家法系统的财产罚、行为罚、申诫罚。

关 键 词:罚则 国家法 自治能力 社团 公法 私法 宪法 体罚 融合性 建构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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