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纠纷审判实务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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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茆荣华 孙少君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2005年第1期121-128,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所有权保留制度由于其独特的信用供与功能,在保障债权清偿、减少交易风险及不确定性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从而赋予所有权保留以合法化的地位。但是,由于该条仅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有权保留设定权予以肯定,而未涉及保留所有权标的物范围、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具体内容,从而给司法审判中所有权保留纠纷的处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关 键 词:所有权保留制度 出卖人 买受人 标的物 买卖合同 审判实务 当事人 交易风险 信用 支付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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