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尽快引进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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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永新[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12期44-47,共4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有限责任合伙,英文原文是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下简称LLP),是20世纪90年代初在美国合伙法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它是一种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合伙固有的经营上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又适用一般合伙法的新的合伙形式,是对传统合伙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发展。这种新的合伙形式从发端到比较成熟再到被全美普遍接受,总共只有不到十年的时间。它的活动也已很快超出了美国本土的范围,遍布全世界,事实上也早已于几年前进入中国,如已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美国律师事务所中就有LLP。由于美国经济的强势地位,也由于LLP具有其适应社会需要的客观必要性与内在的合理性,这一新型的合伙形式业已为不少国家仿效,英国、加拿大等国相继制订了自己的LLP法律,LLP已成为一种新的合伙形式在世界各地流行。

关 键 词:中国 有限责任合伙制 美国经济 办事处 世界 合伙制度 经营 公司股东 律师事务所 适用 

分 类 号:F27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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