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主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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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雪平[1]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师范学院政治系,山东青岛266017

出  处:《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70-73,共4页Journal of Teachers College Qingdao University

摘  要:证人拒绝作证权,是指了解案情并有作证能力的人,因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卸除作证义务,不予作证的权利。我国目前对拒绝作证权主体的设定的范围应包括亲属型、公务型和职务型;对拒绝作证权主体行使其权利必须作一定的限制。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拒绝作证权 拒绝作证权主体 证人 限制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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